合伙经营合同书合伙人: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为充分利用桉树资源发展经济,合伙人经充分协商并决定,在稔山镇租赁合伙人蔡华明的原厂房建卷板厂,合伙生产销售桉树卷板。为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规范合作关系,合伙人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一、合伙人为共八人。以蔡华明为法定代表人办理木材加工厂有关经营证照。二、合伙人的投资和收益比例。合伙人共同经营本厂的股权设定为11股,其中: 占2股,占3股,其他六人: 各占1股。为照顾蔡华明为本厂提供厂房及理顺社会关系,本厂生产经营首期投入的资金,每股壹拾贰万元共壹佰零捌万元。(包括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扩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等),由按所占股份投入,即万元,其余人:股为干股首期无需投资。待本厂收益时优先归还首期投资人的投资本金,股本还清出资的股东以后,收益时按上述合伙人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收益。三、厂房、供电形式:租赁蔡华明的厂房是指铁皮房,不含砖混房,租期暂定为伍年,租赁期内的维修由合伙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