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7-1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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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7-10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 148 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10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时间(5 月 1 日10 月 31 日):9:00-12:00;13:3016:30冬季时间(11 月 1 日4 月 30 日):9:00-12:00;13:0016:00咨询电话 07702881240/

2、2836436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02820101/288311612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13 实施对象 防城港市辖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排污者应当

3、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2进行核定。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16 行使内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9 号,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

4、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第七条第三款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480 号)第四点第三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后 20 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

5、,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同时向社会公告。 )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14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1.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

6、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2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3.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或运行(含试生产、试营业、试运行)后,按月或按季度实际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并根据要求按月或季结束后 7 日(工作日)内向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3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20 申请材料1. 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2. 排放污染物动态信息申报表(试行)3. 相关生产报表及燃料、原辅料使用情况统计明细报表等

7、证明文件(复印件)。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附件 3。环 节 名 称 无。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服 务 ) 办 结 时 限 无。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报表的审查标准1.申报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报企业法人、申请单位填写人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二)生产报表等证明文件(复印

8、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生产报表” 、 “燃料、原辅料使用情况统计表”等均为复印件,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审核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的申报表原件。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附件 3。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4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自取/邮寄33 运

9、行系统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一、申报企业按月份及排放口或生产线数量填写申报表。二、申报企业按季度向环保部门提交申报表。三、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经环保部门审核后,如表内信息无重大变更,在下一申报时段可不必重复申报。四、每季度结束后七天内,企业应当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保部门审核。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 3 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六、市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置申报专栏,排污企业通过该专栏进行网上申报。七、排污企业在进行排放污染物网上申报登记的同时,也应向负有审批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

10、材料。35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核责任:环保部门对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审核。3. 监督责任:环保部门对排污者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进行监督。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11、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7 备注1. 排污单位应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 7 日(工作日)内申报。2. 企业按辖区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登录系统并申报排污情况(部分企业在初次登录后会修改初始密码) ;系统网址:http:/202.103.233.155 :8080/SystemManager/。5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报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防城港市环境监察 支队经办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报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防城港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人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排污者。 低防城港

12、市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低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支队会议研究报局务会研究审定。防城港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大队)分管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附件: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4.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6附件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

13、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向申请人发放经审核同意的申报登记表(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经办人审查并提出意见(限 9 个工作日)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负责人审核决定 (限 5 个工作日)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告知理由并要求重新申报登记。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同意申报7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1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加盖排污单位公章首次申报填该表2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加盖排污单位公章非首次申报填该表3 生产报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加盖排污单位公章用物料恒算及排污系数法进行核定的单位需提供8附件 3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 表 人 行政区划代码-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环境保护部 制9填报要求1. 向环

15、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2. 本表须按“ 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 “零”、 “未检出”、 “未测”、 “不明 ”等,应用文字注明;生产工艺示意图可绘制后上传( word、jpg 格式) ;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3. 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10填报说明【表封】1.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

16、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2.单位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3.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4.填表人 :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5.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 000。6.报出日期 :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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