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水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专业化服务项目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JSC2017-G-173郑州市金水区政府采购中心1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项目简要说明、供货期和质量要求1.2.1 本次招标项目简要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项目的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投标人资格要求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
2、目的资格条件。1.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1.4 费用承担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1.5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
3、有中文注释。1.7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1.8 招标文件澄清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招标项目要求(5)合同(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 1.8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4、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1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5、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3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报价汇总表;(4)投标报价明细表;(5)实施方案;(6)人员配备;(7)资格审查资料;(8)反商业贿赂承诺书;(9)投标保证金收据、银行交款凭证及投标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0)商务评分因素中涉及的其它必要证明文件;(11)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3.2
6、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项目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在服务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2)每个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不接受选择报价且不能超过本项目的控制预算价。(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有缺项,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内。(4)投标人应考虑价格变化风险。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项目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汇总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
7、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汇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
8、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退还,不退还第三方单位(凭收据原件,提供公司对公账户) 。3.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投标人须携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及保证金收据(以上均必须提供原件,并留采购中心备案)到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
9、续退还保证金,提供公司对公账户以转账形式退还,不退还第三方单位。3.4.5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3.4.5.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自行撤销投标;3.4.5.2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3.4.5.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撤销合同的;3.4.5.4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3.5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信用查询网页打印件等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
10、求见附件:关于资格的声明函)3.6 证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3.7 投标文件的编制5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打印,并按要求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
11、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投标无效。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 投标文件的
12、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填写投标人签到表。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前附表
13、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6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14、;(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供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5)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6)开标结束。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方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
15、、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委会根据得分情况,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金水区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签订合同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16、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3.3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规定的项目及服务予以增减。7.3.4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本项目合同的依据。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不足 3 家的;(2)通过
17、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投标人不足 3 家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
18、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过程中,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
19、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为贯彻落实郑财办购(2012)8 号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其中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判定依据为最近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判定依据为缴纳统筹人员总数。根据郑财购201312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应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以投标人提供的郑州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为准。投标人9为外地企业的,可以当地市级以上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并经郑州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信用报告为准。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