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 銜)經管宿舍檢核表年 月 日機關內部查核情形(請於下列打)檢 核 項 目有 無說 明一 宿舍之借用,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無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5 點至第 9 點規定辦理宿舍借用。(二)借用宿舍經核定後,有無依本要點第 10 點規定與借用人簽訂契約及辦理公證等借用程序。(三)經管宿舍有無提供非編制內人員使用情形。(四)有無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將併入宿舍借用人俸給之房租津貼數額,按月如數扣回,繳歸公庫。(五)宿舍借用期間相關公證及使用管理費用等是否依本要點第 21 點規定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二 宿舍之使用情形是否合於規定,有無依本要點第 2
2、0 點規定辦理訪查,並依規定查處。三 宿舍之收回,有無依據本要點及借用契約規定辦理。(一)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撤職、休職、免職或死亡不合續住資格時,是否預為通知於規定期限內遷出。(二)經管宿舍如發現現住人不合續住情形,是否限期3 個月內搬遷。(三)逾期仍未搬遷之占用戶,是否已循訴訟途徑解決。(四)收回被占用宿舍倘無立即使用計畫,是否已妥善管理並防止二度占用。四 宿舍家具設備之借用(含修護及汰換) ,有無依本要點第 13 點規定辦理。五 宿舍之檢修,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宿舍建物由現住人自費修繕者,有無依本要點第14 點第 1 項規定辦理。(二)宿舍建物之修繕,有無依
3、本要點第 18 點規定辦理。附件九(三)宿舍建物及家具設備檢查,有無依本要點第 19點規定辦理。六 有關宿舍事務之各種表冊、管理系統建制,是否依照規定詳細記載,按期填報。(一)宿舍管理事務是否專人管理。(二)宿舍相關資料是否列冊管理。(三)全國宿舍管理系統是否按季申報。(四)宿舍管理情形及人員異動時是否於全國宿舍管理系統予以更新。七 宿舍之興建,有無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八 宿舍之興建或使用計畫有無依規定層報主管機關核備。九 宿舍借用他機關或向他機關借用是否合於本要點第 5 點第 3 項規定。總計經管宿舍共 戶(含 戶首長宿舍; 戶甲種職務宿舍; 戶乙種職務宿舍; 戶甲種單身宿舍; 戶乙種單身宿舍)事務管理單位 政風單位 會計單位 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