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中心小学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和使用,增强校园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防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件,在校园内和重点部位安装的“110”校园紧急报警系统和校园无线红外报警系统,重点部位和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兴隆中心小学安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办按照本规定的职责,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防设施的设计内容。 第六条,单位法人代表和安防设施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人员交接班要有记录,出现险情或案情,第一时间应报告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二)安防设施出现故障,要有记录(时间、出现故障部位等),应及时通知设备安装公司,尽快修复,不得自行拆装修理。(三)不得擅自改变安防设施的用途和位置。(四)使用人员对通过安防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