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无害化处理制度为了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防止养殖场的废弃物给人畜健康带来危害、污染环境,制定本制度。一、 养殖场的废弃物是指粪便、尿、动物尸体、污水及运输垫料等。二、 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三、 养殖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除,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行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四、 养殖场内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离,建设沼气池,采用沼气发酵方式处理污水,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五、 粪便可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设在养殖场生产及设生活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恶臭污染。六、 病死畜禽尸体、垫料、药物空瓶等,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