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绩效考核具体内容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养老院院长负责主持养老院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敬老院的行政领导、综合协调和研究决策养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条 根据养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管理、后勤和护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0,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调配。第三条 养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市民政局批准的名额,由敬老院聘用厨师、护理等工作人员。敬养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本市户籍、年龄18周岁以上;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养老事业奉献的精神;初中以上文化,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身体健康的自愿报名应聘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由公司审批后上岗。养老院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一年一签,其工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同时,可用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交其单位应交部分)和工伤保险,临聘工作人员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第四条 养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