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教师聘用及考核办法 兼职教师聘用及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一、兼职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为民办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应是德才兼备,敬业爱生,治教严谨,教书育人的师长。二、选聘兼职教师,应遵循经常选聘、择优聘请、高职称为主、稳定骨干的原则,反对临时凑合的不良作法。三、聘请兼职教师,要在广泛征询、走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造册登记,经试用(一个月)合格后,签署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四、教务科要组织教师,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授课、辅导、见习、实习和作业批改质量。鉴于兼职教师“上课来,下课走”,在校时间不充裕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如下形式进行教学研究:(1)召开专题研究会议,每学期一次。(2)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统考课各科研组和基本技能技巧训练考评组。(3)建立同类课教师互相听课制度,并适当组织观摩教学、作业展评和参观实习报告会等。五、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