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