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室办公室应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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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甘政国土发2018 313 号批准的静宁县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普陀巷片区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静宁县城关镇新城村村民委员会。2.征地位置:东起成纪文化城,西至西环路,南起新街路,北至商业街,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3.地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4.征地面积:7.7 亩二、法律及政策依据土地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69 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2三、征收单位本次征收工作由静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城关镇政府、棚改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四、补偿标准及安置(一)土地补偿本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 17 号)规定,征地范 围内征地补偿费50375 元/亩(包括土地

3、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另行补偿。(二)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房屋)补偿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 号)、 静宁 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静政发201769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1.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1)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认定农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核定宅基地面积在 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容积

4、率 1.1 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超出3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3)对符合“一户一宅 ”且核定的宅基地面 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的,对宅基地面积 150 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A 按容积率 1.3 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对超出 150 平方米,但在 171 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B 按容 积率 1.2 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梯次认定累计相加后确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超出部分按超面积自建房认定。(4)被征收人在调查登记前在宅基地证载面积以外扩大宅基地四至范围修建的房屋,认定为超面积自建房。在调查登记后私自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无偿拆除。2.房屋价

5、值的确定集体土地上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值,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 201437 号)相关标准评估确定。3.征收补偿(1)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以宅基地置换安置房三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以认定的 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进行4评估补偿,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 10%予以补助,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产权调换:以宅基地上 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框架 1:1.2、砖混 1:1.

6、1、砖木 1:1、砖土木 1:0.95、土木 1:0.9 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调换所得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以宅基地换房计算的安置房面积。房屋产权调换后,对核定的宅基地容积率1.1 以内剩余房屋建筑面积(剩余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已用于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县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指导标准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对容积率 1.1 以上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进行补助;对土地及附属设施按县上征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如果一户宅基地上有多种结构房屋,产权调换时按照房屋结构框架、砖混、砖木、砖土木、土木的顺序依次调换。砖彩钢、彩钢、简易房屋不予调换安置房,对认定的补

7、偿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符合“一 户一宅” 的宅基地核定面 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控制在200 平方米以内。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以国土部 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特殊情况的以国土部门核查认定的面积为准,将宅基地、房屋和附属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置换,对宅基地 200 平方米以内的面积 A 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面积 1:15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 267 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 200 平方米的面积 B 按 1:0.5 进行置换;宅基地面积在 330 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 267 平方米的面积 C 按 1:0.4 进行置换;宅

8、基地面积在400 平方米以内的,对超出 330 平方米的面积 D 按 1:0.3 进行置换,梯次调换累计相加后确定为置换安置房面积。对宅基地面积超出 400 平方米的面积 E 按县上集体土地征地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已用于调换的宅基地不再另行计算征地补偿费,已用于调换的宅基地容积率 1.1 以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对宅基地上容积率超出 1.1 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选择宅基地打捆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其中框架、砖混结构房屋补助 30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补助 200 元/平方米,砖 土木、土木、

9、(砖)彩钢结构房屋补助 100 元/平方米。调 换 安 置 房 面 积 =A1+B0.5+C0.4+D0.3宅基地调换安置房例表宅 基 地 面 积 ( ) 调 换 安 置 房 面 积 ( ) 备 注200 以 内 等 于 认 定 的 宅 基 地 面 积 200 宅 基 地 调 换 200 安 置 房201 267 200+(宅 基 地 面 积 200)*0.5 267 宅 基 地 调 换 233.5 安 置 房268 330 200+33.5+(宅 基 地 面 积 267)*0.4 330 宅 基 地 调 换 258.7 安 置 房6331 400 200+33.5+25.2+(宅 基 地 面

10、 积 330)*0.3 400 宅 基 地 调 换 279.7 安 置 房(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村社集体所有房屋: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相关标准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事 实性经营性用房:宅基地上 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的房屋,在征收前已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明,并在调查登记和核查认定时继续经营的,可以将实际用于商业、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活动的房屋认定为事实性经营用房。事实性经营用房面积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进行认定,最高认定面积不得超过该宅基地认定的补偿建

11、筑面积。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事实性经营用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后,根据区位情况,临城市主干道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 1000 元/平方米的补助,临城市次干道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 500 元/平方米的补助,临支路街巷再一次性给予不高于 3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对事实性经营用房的征收,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根据区位和经营情况确定,其中:城市主干道7不高于 100 元/平方米 月,城市次干道不高于 50 元/ 平方米月,其它支路不高于 30 元/平方米 月。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

12、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针对片区实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商业、服务性行业再给予半年的停产停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停产停业补偿费执行。对 于买卖非宅基地及房屋的,在 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对非宅基地上的房屋按超面积自建房标准给予补助,不予安置。(3)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附属设施补偿。按照 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静政发2014 37 号执行。选择以宅基地调换安置房的,附属设施打捆调换,不再进行货币补偿。搬迁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搬迁 费每户一次性补助 5000元。临时安置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

13、费 150 元。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发给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达 2 套的,对一套选择货币化安置,一套回迁安置的发给 15 个月过渡费;全部选择回迁安置的发给 30 个月过渡费。发给临时安置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不再给被征收人提供过渡用房。8(4)补助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认定的超面积自建房不予补偿,给予补助。补助政策:农村居民房屋超面积自建部分,给予以下工料补助:框架、砖混结构 600 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500 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 400 元/平方米,土木结构 300 元/平方米,砖彩钢结构20

14、0 元/平方米。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房屋超面积自建部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再给予以下优惠:框架、砖混结构 500 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400 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 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 200 元/ 平方米,砖 彩钢结构 100 元/ 平方米。(5)奖励对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本方案批准之日起 90 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签约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 20000 元。搬迁奖: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 10000 元。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但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每户只能

15、享受一次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9订补偿安置协议和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以及村集体所有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搬迁奖在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并按期腾空交房后发放。4.安置(1)货币安置:对选择纯货币直接补偿的,在房屋评估补偿价的基础上再上浮 10%予以补助。被征收人对调换的安置房也可自愿选择全部或部分面积货币化结算安置,本片区按 3900 元/平方米结算,结算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2)实物安置:根据片区具体情况,安置房源由棚改中心筹集提供。安置对象。安置对 象为本片区持有本村农业户籍且在棚户区改造中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的户。安置房源。在本片区、党校南片区筹集安置

16、房源。安置房标准。安置房 为高层建筑,达到入住标准。对安置房是毛坯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准,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给被征收人每平方米补偿 100 元。安置房差价结算办法。对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 3900 元/平方米货币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 20 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 1800 元/平方米户型选择浮动面积优惠价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市场均价结算。户型选择原则上只能上靠一个10户型。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顺序按照签约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即签约序号加交房序号后排

17、序,按从小到大顺序进行选房。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达 2 套的,第一轮按签约交房顺序选择第一套后,再按签约交房顺序进行第二轮选房。对“一户多宅”的安置。被征收 户因继 承等原因依法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最高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 280 平方米/户,调换剩余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对“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在以前年度棚改中已安置的面积要在本次安置面积中核减。对“一宅多户”的安置。以 户口簿为依据,改造范 围内多子女家庭因分户现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多户同住一宅,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将原宅基地证载面积按户内约定的分配比例划分,分别计算各户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对一处宅基地上父母与未婚子女分户或父母与已婚子女分户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按一处宅基地计算安置面积。在棚户区改造中已安置的村民,因各种原因转让安置房的,以后不再享受安置资格和申请农村宅基地。对非法买卖村集体或个人房屋及宅基地的,在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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