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一、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 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卫发2015 18 号)3、申请条件:1、申请变更有关事项的经开区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2、申请变更有关事项的经开区范围内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
2、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四、申报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申请;(二)服务窗口受理;(三)经办人核查审批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四)科室负责人审批,重大敏感项目提交局领导;(五)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六、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2(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送达。流程图(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大厅受理经办人初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科长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发移交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