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的创建时在无形资产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答:各类企事业单位业在创建(包括新建、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发展过程的各阶段其实都面临着无形资产的问题。在公司创建的时候就要注意无形资产资源配置。所谓无形资产资源配置是利用已经有的和规划未来的无形资产创造、应用。作为一个单位来讲,开始创建经济实体也就意味着无形资产经营的开始。此阶段无形资产资源配置包括确定单位名称(字号) 、确定新建单位所用无形资产的种类、数量,无形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无形资产的估价方式,未来无形资产的应用及发展目标。2 问:我们如果拥有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在配置过程怎样组合?创建期间需采用何种无形资产,需要几种无形资产,无形资
2、产在单位中的整体结构如何,这需要根据新建单位的经营目标来决定。一般有这样几种结构:单一无形资产要素配置,即只采用某单一无形资产要素。多种无形资产要素配置,即采用多种无形资产要素。现实中一般采用多种无形资产要素的结构,来配置无形资产。根据单位的经营性质,可形成不同的组合: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组合、名称权与商标权和域名的组合、商标权与专利权的组合、商标权与专利权和版权的组合、名称权与商标权和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组合等若干形式。在组合中也有的作为“特许经营权”的形式。3 问 :无形资产主要是以哪几种方式进入一个新建单位?答: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称作“无形资产资源配置模式” ,无形资产主要是以下列五种方式进
3、入新建单位。第一,无形资产以资本的方式进入单位。无形资产以资本(或股本)的方式进入单位,是指投资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形式,向新建单位投资。无形资产的所有者为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第二,无形资产以资本和负债的形式进入企业。无形资产以资本和负债的形式进入企业, 是指投资方即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形式,向新建单位投资,又向新建单位收取无形资产的使用费。无形资产的所有者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第三,投资方共同创造。共同创造是指在创建期间投资各方共同创建新的无形资产,这种方式典型的是单位名称权和商标权。第四,特许经营方式。新建单位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使用特许方的无形资产,向特许方支付特许使用费
4、。第五,外部引进方式。引进方式是指在创建期间从外部引进无形资产。4 问:在公司创建过程中,我们打算用一部分无形资产投资是否可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答:单位创建期间关键是“资本金”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创建时都可以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形式。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允许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无形资产要素作为股本投资。在现实中我国有的地区允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经营秘密中的“营销网络”折价入股。在无形资产作为“资本”的应该遵循这样几个原则:第一,真实性原则。作为“资本”的无形资产必须是真实的,在投资入股时应提供详细的产权证书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平等协商原则。
5、投资各方在确定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新建单位时要平等协商,具体如无形资产作价的数额、作价的方式、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等应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效益原则。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并注重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结合的效益。4 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与公司期限协调原则。在确定以何种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以后,还要看这种无形资产与公司的期限是否协调。原则上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能少于新建公司的期限。如用一项有效期为 10 年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入股一个有效期为 20年的公司明显是不适合的,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股东各方入股都自愿也可以。另外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惯例,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如
6、果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限不足3 年,则不能作为资本(或)股本。无形资本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形资本在公司总资本中所占比例一般为 20,最高不超过 30。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投资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现在有的地区对于高新技术的入股允许超过20,但不得超过 35。5 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有关无形资产的条款应该怎样列明?在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的新建公司中,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就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明确有关内容: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标的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作为资本的无形资产名称、类别,权益的生效日期(专利权
7、的申请日期、商标权的获得日期、作品的首次发表日期) ,权益证书号码,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如属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还应列明具体的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化程度。无形资产作为“资本”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无形资产作为“资本”在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无形资产出资方的义务无形资产出资方的义务包括使无形资产顺利地转让、为公司所消化、掌握、实施,无形资产出资方有的完成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样品、技术辅导和培训所做的一切必要的工作。无形资产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无形资产的验收标准一般涉及无形资产的技术内容及其传授、实施过程。能否向第三者转让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公司续存期间无形资产的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无形资产的事宜。公司清算时无形资产的处置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清算时对无形资产的处置办法。对于此条款应该依据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来确定,因为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法定有效期限不同,如专利权在有效期满(发明专利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为 10 年)后,法律不再保护其独占性,其权利就失效,就失去了其经济价值,无需将其列入清算资产;而商标权可以连续续展,应该列入公司的清算财产之内。而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营网络销)如果没有失密且还有的经济和技术价值同样也应列入公司的清算财产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