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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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桦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517 号)、省政府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 号)、市政府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佳政发20168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节水优先、两手发力、水陆统筹、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

2、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 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 场驱动、公众参与 ”的水污染防治新体制、新机制。二、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杜绝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增加幅度,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全县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来财河等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 80%以上,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 2 -类比例总体高于 80%(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超标因素);基本消除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县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类比例

3、总体高于 80%以上;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 2030 年,全县水体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类)比例总体达 90%以上;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制。三、主要任务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 ”企业。全面排 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 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专项整

4、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2020 年底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污染源头减量,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 3 -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

5、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2020 年底前,县污水超标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企业、医院全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达到预处理标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经省、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零散企业尽快搬入工业集聚区。 县工信局、环保局牵头,县发 改局、经开区管委会、住建局、供电公司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排放重金属企业要于 2016 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停业整顿。 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

6、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未开展的应于 2017 年底前完成。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 年底前县经济开发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按规定要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 (县环保局牵头,县商务和经合局、工信局、科技办、住建局等参与,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

7、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 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桦南县污水处理厂 2016 年底前排水稳定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 A 排放标 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 2020 年,县城和 3 万人口以上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5%、85%左右。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8、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房地产管理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处置后污泥定期进行监测,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处置污泥不达标的, 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县辖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 2020 年底前达到 90%以上。重点推进桦南县污泥处置项目 2016 年建成投运,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对堆放点表层受污染土壤一并进行清除处理。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

9、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5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适度规模,严格养殖准入门槛,疏堵结合,实现畜牧业转型升级。落实全县畜牧业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规划,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6 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摸底调查工作, 组织编制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拆除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2020 年底前,禁养区外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率达到 75%以上;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

10、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未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审批。自 2016 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设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开展植保一体化服务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充分利用科学先进的药械设备,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完成省、市下达的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

11、相关环保要求,扩大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到 2020 年,完成省下达的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任务。水稻主产区和辖区内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 2020 年,测土- 6 -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 4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 25%。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 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市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

12、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增加地表水源工程建设,逐步替代地下水开采,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特色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特色种植与谷物协调发展。2018 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灌溉退地减水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任务。 县农业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

13、促治 ”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实 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 2020 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 15%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对农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 7 -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4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

14、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切实推进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上报上级工信和环保部门备案。切实落实黑龙江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禁止新、扩 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

15、量的植物制浆、印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项目和增加重金属排放量的 项目;禁止新、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等重污染项目,以及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增加的工业项目;松花江支流(倭肯河)禁止新建污水排污口;在没有直接纳污水体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水的企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 8 -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 2020 年,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16、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5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项目引进落地上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低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的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规划布局,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新上需核准的重特大

17、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将环评作为核准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安监局、政府旅游办、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促 进中心城区环境优化。 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各乡- 9 -(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积极保护

18、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要对建设项目违规使用土地进行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6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快实施矿井水利用示范工程,全县所有煤矿要建立矿井水循环利用系统,充分利用矿井水替代地下水或地表水,井下排水通过地面沉淀池处理后,水质达到煤炭工业

19、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用于井下采掘生产中的防尘喷雾、矿区生产、生活锅炉用水以及矿区广场清洁卫生、道路降尘、厕所冲洗用水等。洗煤厂废水全部实现回用,实现零排放。到 2020 年,全县矿井水综合利用率达到 75%。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 2020 年,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5%;钢铁、纺织、造 纸(纸浆)、石油炼制、食品和发酵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 97%、45%、70%、85%、97.5%和 15%以上。 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 县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

20、、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 10 -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 年底前,县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2020 年起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自 2018 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7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

21、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全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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