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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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2018年 修 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新要求,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为抓手,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

2、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贯彻意见(汕府2017139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183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一、创业担保贷款的类型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 ,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符合借款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两种类型。二、贷款对象- 2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我 市 范 围 内 创 办 初 创 企 业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可 向 登 记 注册 管 理 所 在 地 人 社 部 门 就 业 服

3、务 机 构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注: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 ,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 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1、持有汕头市或区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并正常经营 3 个月以上(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联合起来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期限不受此经营期限限制)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3、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无

4、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 。5、有效带动就业。6、人社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3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经人社部门确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

5、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三、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贴息范围(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20 万元,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额度“捆绑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

6、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4 -(四)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 50%的水平给予贴息。四、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1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

7、 1,一式二份) ;2借款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薄、 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结婚证(已婚借款人提交,并同时提交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人社部门在受理时应校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借款人在提交的每份复印件上签名确认。3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供借款保证性质,需提交的资料:(1)信用人反担保:由我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作为反担保人:须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性质、工资是否由财政供养、工资开户银行、个人工资卡账号) 、工资卡复印件和在银行打印的至少最近六个月明细单(反

8、担保人工资不通过- 5 -银行支付发放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不通过银行支付证明和至少最近一个月工资单明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作为反担保人的,原则上要求是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提交材料参照享受财政供养在职人员。(2)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担保的,按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3)房产抵押担保:在本市范围内,经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房产,经法定抵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抵押手续,可作担保抵押。其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百分之七十。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不超过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范

9、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4)质押反担保:担保机构和银行认可的定期存款单或凭证式国债。(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在 20 万元以内(含 20 万元)的,按第(一)项规定内容提交申请资料。(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贷款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产抵押担保作为借款保证(抵押房产由经办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偿债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由经办金融- 6 -机构在不超过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四)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1、汕头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附件

10、 3,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3、吸纳人员就业创业证 ;4、企业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 。 ;5、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1、 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4,一式五份) ;2、 年第 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附件5,附送 EXCEL 电子文档) ;3、借款合同复印件;4、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5、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对申请贴息季度新发生的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对非当季度新

11、发生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只需提交第- 7 -1、2 项材料。五、申请途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动者在我市创业,可按以下渠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劳动 者 创 办 初 创 企 业 , 申 请 个 人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 向 注册 登 记 所 在 地 区 ( 县 ) 人 社 部 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 符 合 条 件的 借 款 人 合 伙 创 业 , 申 请 “捆 绑 行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 向登记注册机构同级市、区县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申请。2、市重点扶持项目、初次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市人社部门认为应予以扶持的其他创业带动就业经营项目,可向

12、市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申请。3、经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金融机构调查认定为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可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指定贷款经办机构推荐申请。4、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贷款担保的,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其担保企业(组织)其资产经营情况、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5、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向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六、经办程序- 8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1.市、区县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完整、有效的申请资

13、料之日起,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会同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个人征信情况、借款保证(贷款反担保人、抵押物)等指标进行审核,并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经营场地、经营项目、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担保意见,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手续。对审核不通过的借款人,退还申请材料,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2.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机构移交资料之后,应在规定操作时限内完成贷款审核程序,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并将相关凭证送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存档,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二)小微企业创业担

14、保贷款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材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凭人社部门加具意见的汕头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认定表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 9 -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将贷款发放情况送人社部门存档。3、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台帐,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程序1、每季 度 结 息 日 后 , 经 办 银 行 按

15、照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的 要 求 ,将 贴 息 申 请 材 料 送 人 社 部 门 经 办 机 构 确 认 , 人 社 部 门 经 办 机 构在 确 认 并 加 具 意 见 后 , 将 贴 息 申 请 材 料 汇 总 送 所 属 财 政 部 门 。2、财政 部 门 在 收 到 担 保 机 构 报 送 的 贴 息 申 请 资 料 后 , 经 审核 无 误 , 应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据 实 将 贴 息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到 各 经 办银 行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程序:1、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属地

16、人社部门备案。2、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应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和计收利息清单送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贴息水平为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50%)3、财政 部 门 在 收 到 担 保 机 构 报 送 的 贴 息 申 请 资 料 后 , 经 审核 无 误 , 应 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据 实 将 贴 息 资 金 直 接 拨 付 到 各 经 办银 行 。- 10 -( 五 )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奖 补 具 体 政 策 , 按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七、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担保机构(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1.担保基金的

17、筹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担保基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筹集扩充,用于创业贷款担保基金。2.担保基金的存放:担保基金由各担保机构在指定经办银行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二)贴息资金的筹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贴息资金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科目列支。(三)担保机构: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承担人社部门贷款经办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职责。担保机构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工作。(四)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八、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二)原 2015 年 12 月印发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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