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 201434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对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 费” )收费标准进行适当 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按幼儿园等级、办园类型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分两步调整(一)保教费收费标准第一步:2018 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
2、保教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类型 级别 日托班收费标准自治区示范性 600自治区各厅局举办的自治区本级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办幼儿园 非自治区示范性 420自治区示范性 720自治区管理的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办幼儿园(包括自治区各厅局、军队、高校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自治区本级公办幼儿园)非自治区示范性 5002第二步: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2020 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类型 级别 日托班收费标准自治区示范性 780自治区各厅局举办的自治区本级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办幼儿园 非自
3、治区示范性 540自治区示范性 930自治区管理的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办幼儿园(包括自治区各厅局、军队、高校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自治区本级公办幼儿园)非自治区示范性 650(二)对于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 30%。(三)幼儿园全托班可向家长收取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 250 元。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因生均培养成本增加,确需突破规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的,由幼儿园提出,报自治区物价、
4、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一)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对全托3班可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二)幼儿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 5 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
5、、住宿费。当月 15 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 15 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三)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 22 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 6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五)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4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