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旅游购物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完善景区旅游购物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景区经营项目租赁综合管理,维护本公司的良好声誉和经营利益,保证合同人的稳定经营。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景区范围内的店铺、餐厅及游览观光车等项目的租赁管理。3工作程序3.1店铺3.1.1承租方必须具备有效身份证及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予签定合同。3.1.2凡是发现转租,经调查情况属实,立即终止合同。3.1.3合同人必须是持证人,就是该店铺或小卖点负责人,负责店铺或小卖点的全面管理工作。3.1.4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私自扩大经营范围、发现违反经营,第一次书面通知警告,每种品种罚款人民币200元。第二次每种品种罚款人民币400元,停业整顿处理。若再次违反,则提前终止合同。3.1.5所经营产品应明码标价,按质论价,不得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如顾客投诉,经调查属实,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以上,如对公司声誉造影响,提前终止合同。3.1.6租赁单位不得经营与公司自营产品相冲突的商品,如发现每种品种罚款人民币200-500元,没收全部商品,如屡教不改给予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