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原评定残疾等级证件 ;3.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书面申请1.省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及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残疾性质及等级;2.办理伤残证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4.审核时限: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对残疾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省民政部门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公示(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意见核实后,报省民政部门。省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同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审查时限: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时限为40天;市级民政部门为20天。1.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受理;2.本人到指定医疗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