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本案纠纷系华仁养生公司与工美公司因履行组建集团入股协议引发,华仁集团公司起诉请求工美公司赔偿不履行协议给其造成的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工美公司不是华仁集团公司股东为由,裁定驳回华仁集团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案件索引: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41号案情简介:2003年3月10日,该公司前身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养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养生公司)与工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联合投资成立新公司开发“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项目,华仁养生公司以高科技项目作为投资,工美公司以自己的厂房、场地及设施作为投资,注册资本1.25亿元,合资期限20年。2003年7月1日,工美公司与华仁养生公司及刘贤忠签订了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约定华仁养生公司以注册资本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工美公司以评估后价值2638万元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