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工作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结合我公司各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2.2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2.2.1 单位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危险作业区 重型设备安装区域 吊装、起重设备工作区域 配电室工作区域 带电工作区域 3. 责任部门 3.1 公司安委会、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各职能部门、车间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 4.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