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第二章 有限作业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第四条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一)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二)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