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