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律师说案坐落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房屋为原告更新公司出资建造,原告至今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9月16日,原告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中介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委托中介公司负责将上述房屋对外租赁。同年9月18日,中介公司与被告博华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将原告委托其出租的上述房屋介绍给被告,并收取被告中介服务费30万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将鲁谷东路7-XX号某综合楼A(1-4)层,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房屋租借给被告使用,一次租断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租期自原告交付被告钥匙之日起25年;在租赁期内,被告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房屋转租他人。该协议书对付款方式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均作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40万元。2000年12月15日,被告与大丰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被告将上述房屋中的第三层建筑面积为585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大丰咨询公司使用,转让年限自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