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规范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程序,保证车辆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所属各部门。第二章 车辆维修保养范围及方式第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范围包括公司在册所有机动车辆常规强制性保养、日常中小型维修(含轮胎)、车辆大修以及新购置车辆常规所需的初始装饰、装具;投保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一切维修,由财务审计部负责协调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轻车维修队具备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轻车维修队进行维修保养。对于未出保修期或轻车维修车间不具备维修保养条件的车辆,由设备管理部依据相关审批程序,委托相关4S店或有能力、有实力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第三章 设备管理部职责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在册的所有机动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包括公务用车、生产指挥车、上下班通勤车、交接班通勤车等车辆。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新购置车辆到货验收,并办理上牌照以及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