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安排资金设立“政银 保” 风险担保资金池,通过与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 政银保 ”贷款(以下简称“政银保”)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章 “政银保”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锐意减负,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企业政银保贷款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在“助发 展,调结构,促和谐” 上的重要作用。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
2、行、保险机构、借款企业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银行主要负责防控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企业的非故意风险,借款企业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配合协助。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第二章 “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 由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合作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联合成立市中小企业“ 政银保” 融资项目工作小 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主要 负责 “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的设立、监管、风险代偿审核等工作。组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市中小企业“ 政银保” 融资项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 资金设立“政银保”风险担保资金池,用于为本市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和违约贷款代偿。风险担保资金账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用于风险补偿管理机构推荐的企业在合作银行使用授信产生债务的质押担保,具体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为准。建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共同协议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合作金融机构争取按照风险担保资金池注入资金的最高 30 倍,安
4、排贷款合作额度。第五条 风险担保 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合作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息存放,产生的利息于每年 6 月 25 日前、12 月 25 日前缴入国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政银 保” 相关资金需求纳 入部门预算编报,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第三章 “政银保”主要内容第六条 “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金融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政银 保” 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 违约由市政府、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三方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合作银行向符合 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单个借款企业能提供房地产等标准
5、抵押物给合作银行的,保单项下单笔贷款金额:1.采用“政银” 模式的不得低于抵押物 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 1.1 倍;2.采用“政银保(担)” 模式的不得低于 1.2 倍;3.争取最高可达抵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 3 倍, 。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 1500 万元,视企业抵押物价值、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可提高单笔贷款额,但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具体以签约合作银行约定为准。单个借款企业未能提供房地产等标准抵押物给合作银行的,符合信用要求的保单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400 万元,具体以签约合作银行约定为准。整个项目合作年度内此类贷款累计不超过风险金池金额的 3 倍,在业务
6、开展后由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第八条 企业年融 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率、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费)原则上控制 9%以内。合作银行执行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 1.3 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 政银保 ”借款企业收取的年保 费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2%。第四章 “政银保”支持对象第九条 “政银保” 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市向合作银行申请“政 银 保” 信 贷业务的中小型企 业(以实 体经济小微企业为主)。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
7、条件:1. 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江门市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原则上支持产业前景清晰、行业相对成熟、发展稳定的行业;2. 符合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3. 其他条件由各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具体约定。第五章 “政银保”贷款申请流程第十条 中小企业“政银保” 融资项目按照三方独立 审核、共担风险的形式。流程如下:1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政银保” 申请 ,由合作银行负责对“ 政 银保 ”融资项目 进行调查和评估。如需融 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参与的项目,由合作银行通知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保险
8、公司一并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2项目经合作银行(或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或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将审核结果等资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资料清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批同意的项目(贷款额为抵押物评估值 1 倍以上的)出具同意贷款评审担保确认书。4合作银行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同意贷款评审确认书担保确认书后,与借款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在落实各项贷款担保措施及要求后,合作银行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银行通知后 2 个
9、工作日内出具保单。5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后,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和发放贷款。6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放款手续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存。7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讨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政银保”代偿机制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比例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的风险担保资金池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以单个合作银行风险担保资金池余额为上限(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由三
10、方协商确定(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均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单笔保险单生效日所在年度作为确定标准,对应占用保险单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内,对于单笔违约贷款的风险,由“政银保” 风险 担保资金、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按比例进行分担,其中风险担保资金分担比例为 20%,合作银行及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合共分担比例为 80%,两者之间具体分担比例由双方另行约定。2当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累计最
11、高赔付限额超过其最高赔付限额时,则由合作银行承担违约贷款的 20%,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风险担保资金池资金)承担其余违约贷款(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3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风险担保资金池资金管理方)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都超过其最高赔付限时,则由合作银行承担剩余的违约贷款的责任。4对于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未参与或未予承保的贷款的违约风险,由政府风险金池、银行双方按照 2:8的比例分担违约贷款的金额。政府风险金池赔付上限以本条第 1 点为准。第十二条 逾期赔付借款期间,借款企业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
12、付息时,合作银行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并共同开展贷款追收工作。风险担保资金池赔付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 30 天(指自然日,以下未特指工作日的天数则视为自然日)后,即视为借款企业根本性违约,合作银行有权立即对未偿还贷款本息启动代偿程序,在 5 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风险担保资金池资金实际风险分担比例(以企业贷款本金为赔付限额,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违约贷款代偿的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资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书面资料后
13、,在 10 天内对贷款代偿申请进行审议,将审议情况报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或由市政府授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召集成员单位审议后,直接向银行出具书面回复)。上述流程应在 45 天内完成。合作银行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担保资金池内扣划代偿金额,并在完成扣划工作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扣划单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 90 天内,按实际风险分担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违约贷款代偿。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赔付,合作银行有权暂停“政银 保” 业务项下新增客 户的审批,直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
14、赔付工作达到约定要求后再予以恢复。2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责任赔付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 60 天,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即赔款等待期为自借款企业拖欠任何一期欠款(含应付利息)之日起 60 天,经过 60 天的赔款等待期借款企业仍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则合作银行在赔款等待期到期日后 5 天内向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出保证保险赔偿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且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利用需要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索赔资料之外的其他资料为由拒赔。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递交齐全的代偿申请资料后 25 天后,按照
15、担保合同及实际风险分担比例完成担保代偿。对于符合代偿条件的借款企业,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 90 天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如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赔付,合作银行有权暂停“政 银保” 业务项下新增客 户的审批,直至合作保险公司(或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工作达到约定要求后再予以恢复。第十三条 追偿分配合作银行取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赔付金额后,以赔付金额为限,应及时将借款企业的本金与利息的追偿权益分别转让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含利息追偿权益)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利息追
16、偿权益)。借款企业有提供房地产抵押物给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本项目的贷款业务,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借款企业应付未付本金或利息之日起 90 天后,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正常的操作流程处置房地产抵押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房地产抵押物处置清收后的资金、追偿收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本项目单笔业务抵押物初始收回资金和追偿所得款项按三方实际所承担违约贷款的比例对追偿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对于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债权,三方仍拥有继续追偿的权利。第七章 “政银保”监管机制第十四条 建立贷 款风险叫停机制。当本
17、项目的整体不良率达到 5%或各银行合计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2500 万元时(两者最先达到者),政银保三方通过协调机制,全面暂停该业务,由政银保三方共同进行贷款追偿,待上述指标下降,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当单一合作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该行业务风控限额时,暂停该合作银行发展新的业务,待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第十五条 建立银 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三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借款企 业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