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