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的项目:1、用于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8天标准养护);2、用于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3、用于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4、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5、用于结构的钢材和焊接材料;6、用于工程的防水材料;7、用于工程结构的砂、石;8、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9、用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