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纪检小组工作细则 (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规范村纪检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村纪检小组是指经镇党委同意,设立在行政村的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协助村党(总)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二、组织机构第三条 村纪检小组受村党(总)支部和镇纪委双重领导,纪检业务以镇纪委领导为主。第四条 村纪检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组长由村纪检员担任,其他小组成员由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的老党员、村两委会班子离任的老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党员担任。第五条 村纪检小组与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村纪检小组成员人选一般由村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名,经镇纪委考察,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报镇党委同意后,由镇纪委发文任命。对届中调整的,可以直接任命。第六条 村纪检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