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第2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