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0-1515-4545-90折减系数1.0L0.9L0.8L、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