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管控力度,提高分局机关职能部门的执行力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机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局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修订适合自身管理需要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 考核方法第三条 分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局局长、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分局其他领导、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会副主席组成。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分局人力资源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局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会副主席兼任,成员由分局人力资源办公室员工组成。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由日常工作考核、目标考核和分局领导年终考核三部分组成,其所占分值比例为日常工作考核60%、目标考核20%、分局领导年终考核20%。第六条 机关部门年终考核计分办法:机关部门年终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核年度得分60%+目标考核年度得分20%+分局领导年终考核得分20%。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