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增普查内容清查技术规定为指导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增普查内容清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1798 号)和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一、目的摸清港口(码头) 、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水产养殖场、医疗机构、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和
2、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我省新增普查内容的基本信息,建立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二、原则和要求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港口(码头) 、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2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水产养殖场、医疗机构、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逐一开展清查。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清查登记。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三、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港口(码
3、头)海、河、湖(水库)中具有经营人的商港和渔港,包括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活动的客运港口、货运港口(不包括部队专用港口或码头) 。纳入工业污染源、储油库等作为产业活动单位生产配套设施的专用码头,不纳入本次清查对象和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储油库的清查范围。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新建的港口(码头 ) ,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度停产的港口(码头) ,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关闭的港口(码头) ,不纳入清查范围。3清查内容包括港口(码头)名称、经营单位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
4、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港口(码头)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港口(码头)类别。(二)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以槟榔鲜果为原料进行干燥得到白果和黑果(烟熏果)的槟榔初加工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槟榔初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土炉和热泵烘炉、蒸汽炉、熏烤炉以及提供热源或蒸汽的锅炉等)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 12月 31 日以前已关闭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企
5、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地理坐标、产品类别。(三)橡胶初加工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以橡胶树流出的胶乳(包括杯凝胶、胶线等杂胶)为原4料制成天然生胶(包括烟胶片、风干胶片、绉胶片、颗粒橡胶、橡胶粉及其他改性橡胶等)和浓缩胶乳(包括离心浓缩天然胶乳、膏化浓缩天然胶乳、蒸发浓缩天然胶乳及其改性胶乳等)产品的橡胶初加工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年加工量1 0 吨的胶乳原料收购加工点(指对杯凝胶、落地胶和胶线等杂胶进行清洗和压片的加工点)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6、 ,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收购加工点,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关闭的 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收购加工点,不纳入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生产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产品类别、收购加工点年加工量。(四)水产养殖场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场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5规模
7、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清查,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准的进行清查:1.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 亩;2.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 立方米;3.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 平方米;4.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 亩;5.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 亩;6.滩涂增养殖:养殖面积100 亩。清查内容包括水产养殖场名称、运行状态、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水产养殖场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养殖模式和规模。(五)医疗机构床位数大于等于 20 张的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纳入生活源的医疗机构锅炉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医疗机
8、构自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纳入本次清查范围。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新建的医疗机构,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实际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度停业的医疗机构,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 12 月 316日以前已关闭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医疗机构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床位数、行业类别。(六)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位于海岸线(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500米区域内所有的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设的直接或间接入海排污口。位于市区、县
9、城和镇区范围内的入海排污口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纳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名称、排污口编码、普查小区代码、详细地址、地理坐标、设置单位、排污口规模、排污口类型、污水入海方式、受纳水体名称、排污单位。(七)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从事汽车整车修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以及汽车专项维修中涉及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喷油器维修,散热器维修,涂漆,自动变速器修理,车身修理,发动机修理中任意一项业务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汽车专项维修中,仅涉及电气系统维修,车身清洁维护,7轮胎动平衡机修补,四轮定位监测调整,曲轴修磨,汽缸镗磨,空调维修,汽车装潢(篷布、座垫及内装饰
10、),汽车玻璃安装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不纳入本次清查对象和范围。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不纳入本次清查对象和范围。2017年12月31 日以前投入运营并已造成事实排污的 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度停产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关闭的维修企业或维修业户,不纳入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曾用名) 、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生产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营业务类型。(八)油罐车运输汽油、柴油、原油、润滑油及煤焦油等油品的油罐车
11、。2017年12月31 日以前投入使用并在用的 油罐车,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用的 油罐车,纳入清查范围;2017 年12月31 日以前已报废的油罐车,不纳入清查范围。8清查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经营单位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油罐车车牌号码、油罐车运行状态和油罐车罐体容量。(九)储油库接受、储存、中转和发放原油或石油产品的企业。对工业企业内部作为配套设施的储油罐等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清查范围。2017年12月31 日以前新建的储油库,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
12、年度停产的储油库,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关闭的储油库,不纳入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储油库名称、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普查小区代码、储油库地址、地理坐标、运行状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十)加油站等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灌瓶站。9对工业企业内部提供配套服务的加油站不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围,纳入工业污染源清查范围;其它非工业企业内部提供配套服务的加油站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围。加油站和天然气加气站的合建站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围,单纯的天然气加气站不纳入本次污染源清查范围。2017年12月31
13、日以前新建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已验收和尚未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度停产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纳入清查范围;2017年 12月 31日以前已关闭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灌瓶站,不纳入清查范围。清查内容包括清查对象名称、经营单位名称(曾用名) 、经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经营单位地址、运行状态、清查对象地址、地理坐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查对象类型。(十一)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对于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以及其他类型开发区等进行资料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名称10(曾用名)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类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地址、地理坐标、管理机构名称、管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组织实施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增清查内容摸底调查分别填写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港口(码头)清查表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槟榔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场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医疗机构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滨海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业户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油罐车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储油库清查表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加油站清查表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清查表 (附表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