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硕博士班招生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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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81b0a6c3ae2074a220d334dbfd89029.pdf】第 1 頁,共 3 頁淡江大學碩博士班招生規定83.11.30 第 1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89.10.18 第 2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90.10.05 第 1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91.04.11 台(91)高(一)字第 91049427號函核備94.06.15 淡江大學 94學年度第 7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4.11.16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40154598號函備查94.11.22 室秘法字第 0940000042號函公布95.4.19 淡江大學 95學年度第 5次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5.5.29

2、台高(一)字第 0950078298號函備查95.6.7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18號公布97.06.20 招生委員會 97學年度第 7次會議修正通過97.07.25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70146402號函同意核定97.08.05室秘法字第 0970000045號函公布98.12.02 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98.12.22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80220747號函同意修正98.12.25室秘法字第 0980000078號函公布99.04.21 9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99.05.04 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90075464號函同意核定99.

3、05.11室秘法字第 0990000007號函公布100.03.30 淡江大學招生委員會 100學年度第 4次會議修正通過100.04.15 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00062250號函同意修正100.04.28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21號函公布101.06.01招生委員會 101學年度第 6次會議修正通過101.12.12招生委員會 102學年度第 2次會議修正通過102.01.21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12150號函同意修正102.02.20 處秘法字第1020000007號函公布102.03.15招生委員會 102學年度第 3次會議修正通過102.04.12教育部臺

4、教高(四)字第 1020053056號函同意修正102.04.29 處秘法字第1020000012號函公布102.10.30招生委員會 103學年度第 2次會議修正通過102.12.17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185574號函同意修正102.12.26 處秘法字第1020000081號函公布106.07.31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108530號函同意修正106.08.02招生委員會 106學年度第 7次會議追認106.08.22 處秘法字第1060000045號函公布一、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訂

5、定之。二、碩博士班招生,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三、碩博士班招生報考資格依下列規定:(一)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二)各系、所、學位學程得另行訂定是否需相關科系畢業。(三)報考在職生者除需符合前二款規定外,是否需與碩博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行規定,經招生委員會通過並明列於簡章。(四)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四、碩博士班招收之研究生含一般生、在職生,其招生名額之

6、訂定,依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辦理。在職生的招生名額與一般生分別於簡章列出。 同一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定後,學校得另行分組辦理招生。【c81b0a6c3ae2074a220d334dbfd89029.pdf】第 2 頁,共 3 頁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甄試入學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考試入學。(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應包括於當學年度教育

7、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本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限。五、甄試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考試入學於第二學期辦理。各學制班別之各招生管道,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六、碩博士班招生以甄試入學、考試入學方式辦理。碩博士班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甄試入學至多以四科為限,面試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百分之六十。考試入學碩士班至多以三科為限,博士班至多以四科為限,面試比例不得超過總成績百分之五十。第一項考試若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七、招生簡章應

8、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八、碩、博士班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審議後正式公告,錄取標準如下:(一)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9、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得列備取生。(二)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甄試入學遞補期限不得逾第二學期行事曆開始上課日,考試入學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三)各院、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於簡章中規定。(四)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1.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訂開始上課後二週內報教育部備查。2.屬本校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

10、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九、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對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妥慎處理並負有保密義務,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報考者,應主動迴避。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十、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得依簡章規定,申請成績複查。若循正當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應於放榜之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據,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c81b0a6c3ae2074a220d334dbfd89029.pdf】第 3 頁,共 3 頁依本校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即時交付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展開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作成評議書,送達申訴人。淡江大學招生申訴處理要點另訂之。十一、凡報考或入學資格不符者,一經發現,本校得採下列方式處理:(一)報名後考試前發現者,取消考試資格。(二)考試後已錄取分發,於註冊時發現者,取消錄取資格。(三)入學後發現者,撤銷入學資格。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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