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通过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以适当方式加以标识,防止混淆或误用,并满足可追溯性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德鲁克咨询公司进入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材料、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第三条 引用标准一、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三、质量手册。第四条 术语与缩写一、引用质量手册中术语。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是标识和可追溯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第六条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采购产品和顾客财产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承建工程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产品标识管理。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承建工程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员负责本项目生产全过程标识和可追溯性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