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北庄学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