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富兴镇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一、宗旨: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校学生以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后勤等学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教师。三、申诉范围:1、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四、申诉受理机构: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六、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