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规范校门安全保卫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校门实行检查登记制度。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三条 校外人员需进入学校的,应持本人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向门卫说明入校原因,征得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没有有效证件或来校目的不明者,谢绝入校。严禁校外闲杂人员进入学校游玩或锻炼身体。 第四条 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和询问,经同意并登记,放行后方可出入学校。第五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学校。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入校的出租车,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校。第六条 凡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