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二十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营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本着以教育为目的,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打架、偷窃、旷课等违纪行为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根据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第二条 礼仪规范要求:1. 诚实正直,自尊自强;2. 热爱学校,尊敬老师;3. 遵章守纪,团结同学;4. 努力学习,勤于思考;5.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第三条 仪容仪表规范要求:1. 着装得体,穿戴干净整齐,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不带首饰;2. 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长指甲;3. 不允许穿拖鞋、睡衣和无袖背心进教室。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规范要求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老师的学生从重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多次劝导,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