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咨询/水溶性高分子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溶性高分子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一、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