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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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 号)、聊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的批复(聊编201617 号)和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阳发字201750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全部

2、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在本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应当坚持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 第四条 阳谷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乡镇(街道)两级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乡镇(街道)和祥光工业园区、祥光经

3、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派驻的执法中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住建、规划、市政、文广新、环保、市场监管、食药、人防、公安交通等涉及执法职能划转的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审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协调指导等职责,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监察、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应当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运用规划指引、优化服务、

4、矛盾调解等方式,对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预防和控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依

5、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四)城区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权。(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

6、、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在人口集中地、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市场监管(原工商行政)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管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

7、)品。(九)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内无固定门店、流动性商贩未经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安排患有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固定门店未经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转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十) 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河道、水资源的管理仍由县水务局承担。(十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

8、外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转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出售迷信物品、从事迷信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十条 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具体范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事项清单,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相关网站等载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

9、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划转的行政执法权,仍由相关部门行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越权行使。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流程,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10、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核定,可以配置协管人员。 协管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第十

11、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

12、为举报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协调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协同

13、执法机制,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专业领域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力量机动调剂、优势互补,形成全县行政执法一盘棋格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应当设立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乡镇(街道)、园区综合执法平台,统筹组织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国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派驻机构及乡

14、镇(街道)、园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交的案件。对于移交的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书面反馈受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交其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

15、执法局及各相关部门在互相移交案件时,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 (二)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征收、登记、备案、监督检查等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共享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及时、定期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划转职能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时抄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十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共享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及时、定期抄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

16、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应当互相通报、共享下列信息: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统计分析数据; (二)涉及已划转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及其更新情况; (三)依法共享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相关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供。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相关信息,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咨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需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或其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认定、技术鉴定的,县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认定、技术鉴定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专业鉴定等中介机构提供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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