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部分企业所得税分类税收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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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业部分企业所得税分类税收政策第一部分 文件目录(一)征收管理类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2(二)收入类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 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23 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6(三)扣除类 .91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 .9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1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 号) .1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 号) .1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 号 .19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3、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 号) .2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 号) .222第二部分 文件内容(一)征收管理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 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57 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27(二)收入类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4 号)财税
4、20104 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3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三、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
5、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比例减计收入。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
6、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4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贷款。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
7、,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
8、优惠政策。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 2009 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5得税优惠政策。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 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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