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居住证管理及配套政策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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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兴县居住证管理及配套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新居民居住登记,推 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保障新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对新居民实行“ 全员登 记、依 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管理 ”的居住证制度。本办法所称新居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第三条 本县按居住登记、持有 IC 卡居住证、参加积分三个层次, 对新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实施分层次供给。第四条 县新居民服

2、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居住证配套政策等新居民服务管理措施,负责新居民积分管理日常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居住证申领管理操作细则,负责全县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与签注。县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旅委、市场监管局、国土局、邮储银行等单位及各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与新居民相关的权益保障与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居民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五条 浙江省居住证管理的相

3、关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第六条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是新居民在本县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本县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未经本县公安机关审核确认的居住证,不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使用功能。第七条 全面推广 实施 IC 卡式居住证,以 IC 卡式居住证为载体配置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拓展使用功能,提升居住证含金量。IC卡式居住证主要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商业应用、企业管理五大功能。第八条 新居民在本县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或属本县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可以按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办理签注或者恢复居住证的

4、使用功能。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已在本县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居住登记中断 30 日内(春节期间 60日内),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居住登记时间的认定,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为准。第三章 积分体系第九条 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计分标准,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按积分高低申请享受公共服务。第十条 新居民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积分指标由年龄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五 险一金、居住年限、住所情况、计划生育、经营纳税、紧缺急需人才、科技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

5、献、组织关系等 13 个方面组成。 (积 分指标详见附后)第十一条 新居民积分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 一排名的原则。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并列的,按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第十二条 新居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申报、动态调整的模式。新居民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新居民服务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照积分标准,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对居住地跨乡镇(街道、园区)变动,本人应在受理期限截止前

6、,持变更后的居住证原件至居住地乡镇(街道、园区)新居民服务窗口办理手续,重新填写新居民积分管理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积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在受理期限截止前 向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相 关证 明 材 料 ,经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后 予 以 确 认 调 整 。第十四条 新居民在申请积分管理过程中或公示期间,对本人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申请人的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给申诉人。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

7、规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第十五条 积分是负分的,不得享受所申请的公共服务项目。申请人在申请积分享受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恶意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及已有积分,且 3 年内不得再申请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便利第十六条 已在本县办理居住登记的新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一)社会保障。享受县内各类劳动技能提升培训补助,外来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具体分中级工及以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四个等级相应给予补助。在本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作为个体工

8、商户自主创业的,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权利(其他对象可到户籍地参保)。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规定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新居民失业后,曾参加过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县就业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卫生计生。居住我县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可凭经我县各乡镇(街道、园区)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我县各乡镇(街道、园区)发放的一卡通,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

9、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自愿咨询检测者可在设立的自愿咨询检测门诊享受艾滋病免费检测服务,对患有肺结核、血吸虫病等传染病的,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孕产妇在本县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现并进行母婴阻断的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的婴儿、乙肝表面抗原性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按我县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其 7 周岁以下子女可在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免费接种国家计划免疫疫苗。免费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和健康咨询服务、向待孕妇女免费提供叶酸、免费建立孕妇保健卡、免费建立儿童保健册。(三)公共文化。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向新居民免费开放。新居民可凭身份证在长兴图书馆免押金办理借书证。(四)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的,可以

10、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可以获得法治宣传部门提供的普法宣传资料、法律咨询、法治培训等服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以在本地接受社区矫正。(五)社会事务。依法加入工会组织,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困难帮扶、技能培训等服务。第十七条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在享受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同时,还可以作为常住人口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和便利:(一)子女教育。符合本省关于随迁子女就学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县招生政策的,享有我县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分入学资格。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持证人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高考,招生录取按当年中考中招、高考高招政策执行。(二)社会保障。在我县

11、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在我县续交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由本人全额缴纳费用 ,缴费金额按当年规定)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三)卫生计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同常住人口),可在我县现居住地乡镇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我县规定的相应计划生育优惠、优先、救助政策。随行参加长兴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子女凭长兴县社会保障卡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

12、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在现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建立健康档案服务。持结婚证、生育登记服务卡或再生育证,在现居住地免费参加“ 国家免 费孕前优生分健康 检查” 。(四)交通服务。可办理交通一卡通,享受与当地居民同样优惠政策。(五)旅游服务。和长兴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旅游惠民政策,可以申请办理“长兴人游 长兴” 惠民卡。(六)帮扶救助。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七)证照办理。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在本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上牌,在本县办理出入境证件,居民身份换领、补领业务。(八)社会事务。按有关规定可参加党组织关系隶属地的选举,参与居住地村

13、、社区或企业的民主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待遇。第十八条 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以申请享受以下积分公共服务项目:(一)积分入学。新居民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必须参加我县积分管理,子女入学按长兴县教育局关于县外户籍新居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执行。新居民为其随迁子女申请转入我县小学阶段的,必须参加我县积分管理,子女入学按长兴县教育局关于县外户籍新居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执行。(二)积分入住。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房或租赁补贴。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当年积分入学具体要求及义务教育阶段公

14、办学校的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新生学位数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请地点为新居民居住地乡镇(街道、园区)新居民服务窗口。第二十条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在 制 定 年 度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实施 方 案 中 ,确 定 当 年 新 居 民 积分入住具体要求及新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房或租赁补贴指标数量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组成: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积分入住申请时间为每年 7 月 1 日

15、至 7 月 31 日,申请地点为新居民居住地乡镇(街道、园区)新居民服务窗口。第二十一条 积分公共服务项目的拓展。在条件成熟、资源和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可逐步拓展积分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和指标数量由县有关部门每年适时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居住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本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长兴县新居民居住证申领及相关配套政策暂行规定(长政办发2015

16、154 号)同时废止。附长兴县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积分类别 积分项目 计分标准 分值 审核部门18 至 24 周岁 30 分25 至 45 周岁 50 分年龄状况(50 分)46 至 55 周岁 20 分受理窗口凭身份证认定初中 10 分高中(中技、中职) 20 分大专 30 分本科 50 分硕士 80 分文化程度(100 分)博士及以上 100 分受理窗口凭相关证书认定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0 分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40 分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60 分技师(二级)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80 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100 分)高级技师(一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7、 100 分人力社保局五险一金(120 分)在本县正常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项满 1 年加2 分限 120 分人力社保局、公积金中心居 住 年 限(100 分) 居住登记每满一年加 10 分 限 100 分 公安局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长兴拥有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私有房产 100 分 国土局租住商品房的,出租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安全规定,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 年以上的40 分 建设局居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宿舍产权合法、符合安全规定,单位主动如实向辖区派出所报送新居民信息,且新居民信息经核查一致的30 分住所情况(

18、100 分)租住农村住宅的,出租房屋产权清晰、符合安全规定,且按规定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 年以上,且租房信息已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的15 分公安局户籍地县级卫计部门或乡镇计生办出具证明材料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且在本县无违法生育行为80 分基础分计划生育(100 分) 在本县近 5 年内,本人或配偶主动接受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每年查验 1 次,加 4 分 限 20 分卫计局经营纳税在本县申请个人上一年度累计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实缴税款),每满 1 万元加4 分,其中申请个人为企业法人股东的,按申请人所占股份比例折算企业缴纳税款为申请个人纳税数(欠税未缴清的不予计分)限 40 分 国税局地税局本县认定的 A、B、C 类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加 80 分本县认定的 D、E 类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加 50 分本县认定的 F 类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加 30 分附加分紧缺急需人才 本县认定的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含属于本县紧缺工种目录中的持证技能人才)加 20 分限 80 分(按就高原则,不叠加)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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