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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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云南省民政厅201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BSZN- 2016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代码:二、受理范围适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三、办理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

2、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 殡葬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令 225 号,2012 年 11 月 9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

3、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事发199224 号)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

4、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四)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

5、通知 (民发2008203 号)(1)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违法违规审批和审批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加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2)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6、,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对严格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3(五) 云南省殡葬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 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 200 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 城市

7、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六)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44 号 1997-03-3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

8、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

9、经营许可证 。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二条: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四、实施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符合国家、省、州(市) 、县(区、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2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

10、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4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干线路两侧;5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6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7.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 50%以上的资金。(二)更改公墓名

11、称及扩大公墓用地1、符合以上新办的有关条件;2、按照新办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六、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云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 538 号;4交通方式:市内可乘乘坐 10 路 114 路 146 路 55 路 234 路 Z44 路 Z45 路到大白庙村下车步行 38 米乘坐地铁二号线到白云路站 下车步行 165 米乘坐 146 路 23 路 3 路 61 路 79 路 96 路 Z42 路 Z45 路到白云路口(北京路) 下车步行 168 米乘坐 234 路 236 路 254 路 71 路 到 白云路口(同德昆明广场) 下车步行 172 米即到。七、申请材料序号 材料名

12、称原件/复印件份数 材料形式 申请批复 申请许可 申请变更备注1 建立单位的申请报告、单位资格证明 原件 3 纸质 2县级民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新建公墓的请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新建公墓批复,州(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文件原件 1 纸质 3 县级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对有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4 新建经营性公墓建设听证报告、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5省、州(市) 、县国土部门对经营性公墓用地的批复,省林业厅对经营性公墓用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未使用林地,林业局需出具证明)原件 3 纸质 6环保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水务关于建设项目

1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住建关于对建设项目审查的批复等。原件 3 纸质 7 县级文物部门建办墓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区域的证明 原件 3 纸质 8投资项目备案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原件 3 纸质 9新建经营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发改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公墓章程及管理制度、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3 纸质 10 民政局或建墓单位报相关部门的请示文件 原件 3 纸质 11 州(市) 、县(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公墓经营许可证请示 原件 1 纸质 12县级民政会同有关部门初验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1 纸质

14、 13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八、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勘查)完毕;从会议研究同意后 3 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公墓建成经实地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九、审批收费5不收费十、咨询(一) 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电话号码:(0871)65731362,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 538 号;2.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 ;3.电子邮箱: 。(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十一、办理流程(一)申请由县

15、级民政局以书面方式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二)受理省民政厅收到州(市)民政局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下达受理决定书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予以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查根据有关规定,7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主要调查了解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现有公墓设施、拟建设公墓选址、群众对建设公墓的意见等进行现场查看和了解。(四)审批根据上报文件和现场勘查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 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不准予)建设的批复。(五)办理手续建墓单位凭省民政厅下达的批复办理国土、发改、林业、环保、住建等部门的审批

16、(审查)手续。(六)验收发证经营性公墓建成后,县级民政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省民政厅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3 日内向建墓单位颁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民政厅网站(http:/ 538 号;2.信函投诉:云南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 538 号,邮政编码:650224;3.网站: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 ;4.电子邮箱: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三、申请人义务(一)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二)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三)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四)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五)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6不得转让。(六)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附件 1:附 件 17图 1 经营性公墓建设许可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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