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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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长垣县财政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 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即时 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4.送达责任:不予批准的,制作文 书, 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 监督责任;依法通过实地检查、督促行政相对 人对被许可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2、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 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录入人员管理系统,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行政许可类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第七条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 27 号令第三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会计科7 日 否服务电话:8881404、8886783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会计科- 4 -行政处罚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

3、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 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1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 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处理、处罚。”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

6、: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5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 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

7、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2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三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

8、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 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理、处罚。”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

9、.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 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

10、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3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四条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 资金 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 资金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 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

12、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 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7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 进行调查,并制作笔 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

13、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

14、公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第十七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 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 政 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 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15、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8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 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16、,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5违反规定设置登记会计账簿、填制会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或未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不配合依法实施监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第四十二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

17、主席令第 24 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 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18、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 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 对第一款所列行 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办理。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9 -职权

19、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 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 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

20、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第四十三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有前款行

21、 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 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10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

22、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3、,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24、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 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 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 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 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

25、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 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11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 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

26、)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8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27、、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历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关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 号)第三十九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 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 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2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

28、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12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

29、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 证件、表明身份;(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 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责任:(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5.

30、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1)当事人自觉履行;(2)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9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 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二百零二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监察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 287 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31、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主席令第 8 号)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服务电话:8883619 投诉机构: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8886720 服务地点:长垣县财政局 4002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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