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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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长垣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2.审查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 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3.决定责任:经窗口负

2、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事项服务科1日行政许可类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销售、使用 IV 类 、V 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 III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第七条。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3、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6.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 年 10 月 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 年 12 月 1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二款。7.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第四条。8.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一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条。3.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0 年 10 月 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4、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 年 12 月 1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行政事项服务科1日否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不予审批及验收的,或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及环评文件予以审批的;3.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的;4.在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时弄虚作假或者有

5、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6.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7.在受理、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验收文件过程- 1 -5.事后监管责任: 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和辐射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和辐射科长期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行政事项服务科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6851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

6、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2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办理期限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 正的材料。行政事项服务科 0.5 日2.审查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 查,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

7、权。行政事项服务科 0.5 日3.决定责任: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 审查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事项服务科 1 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准予许可决定, 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行政事项服务科 1 日5.事后监管责任: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长期行政许可类2废物进口许可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十五条。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 12号令)第二十条。6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行政事项服务科否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

9、、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6851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3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

10、窗口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2.审查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 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3.决定责任: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事项服务科1 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

11、公开供公众 查询。行政事项服务科1 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九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8 号)第四条和第七条第四款。 5.事后监管责任: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长期否行政许可类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行政事项服务科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

12、 严重后果的;4.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5.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7.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6851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4 -职权类别

13、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2.审查责任:行政事项服务科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3.决定责任: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事项服务科1日4.送

14、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行政事项服务科1日5.事后监管责任: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长期行政许可类4 排污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五条第二款。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 年 11 月 27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5.河南

15、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 年 9 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6.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河南省环保厅豫环文 201414 号)第四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行政事项服务科否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3.违反相关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6851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5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 行政事项服务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2.审查责任:长垣县大自然保护站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

17、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行政事项服务科0.5日3.决定责任:经窗口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事项服务科1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通知办件人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行政事项服务科1日5.事后监管责任:长垣县环境监察大队和保护站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大自然保护站 长期行政许可类5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7 号)第二十八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行政事项服务科

18、否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信息填写不实的;3.违反相关政策,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6851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6 -行政处罚类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

19、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经 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法规信访科2.调查责任:法规信访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法规信访科3.审查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法规信访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20、等。法规信访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法规信访科6.送达责任:7 日内,法规信访 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规信访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法规信访科行政处罚类1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4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法规信访科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22、;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3416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建设大厦 A 座 4018 室- 7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经 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法规信访科2.调查责任:法规信访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23、法规信访科3.审查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 进行法制审核,提出 处 理意见。法规信访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 辩权、听证权等。法规信访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法规信访科6.送达责任:7 日内,法规信访 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规信 访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24、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规信访科行政处罚类2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一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二十四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法规信访科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

25、护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3416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建设大厦 A 座 4018 室- 8 -职权类

26、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经 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法规信访科2.调查责任:法规信访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法规信访科3.审查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法规信访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27、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 辩权、听证权等。法规信访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法规信访科6.送达责任:7 日内,法规信访 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规信访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规信访科行政处罚类3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

28、号)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四十八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法规信访科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9、;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3416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建设大厦 A 座 4018 室- 9 -职权类别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经 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法规信访科2.调查责任:法规信访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

30、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法规信访科3.审查责任:法规信访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法规信访科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法规信访科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法规信访科6.送达责任:7 日内,法规信访 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规信访科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31、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法规信访科行政处罚类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令)第二十一条。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法规信访科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服务电话:0373-8883416 投诉机构:长垣县环境保护局 投诉电话:0373-8886185 服务地点:河南省长垣县建设大厦 A 座 40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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