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长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子项 时限要求序号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5 3 否 无保留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城市道路
2、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3 否 无保留3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内建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87 号令)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
3、务资质;企业 行政事项 服务科 20 18 否 无 保留- 1 -4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企业 行政事项 服务科 30 28
4、豫建2014149号文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 年建设部令第 91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5、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家庭室内装饰除外)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结构需要提交施工合同、结构图等,报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15 3 否 无保留- 2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6、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3 否 无保留7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3 否 无保留8依附于城市道路
7、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3 否 无保留- 3 -9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废水审批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四)向城市排
8、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15 3 否 无保留10 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五条: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 年 7 月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8 号)二十三条:(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明。第二十五条: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河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第六条: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企业 行政事项 服务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0 3 否 无保留- 4 -11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0、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 行政事项 服务科 20 18 否 无 保留- 5 -12变动及影响市政设施安全审批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
11、(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12、3 否 无保留1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第 103 项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证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0 3 否 无保留- 6 -1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其他市政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
13、98 号)三十条: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3 否 无保留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
14、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07 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十九条: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 20 3 否 无保留1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二十条: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
15、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行政事项服务科20 3 否 无保留- 7 -16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16、的资质管理工作企业 行政事项 服务科 30 28豫建2014149号文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 项目名称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17、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保留- 8 -2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
18、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 1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留3弄虚作假骗取房产开发资质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9、(住建部第 24 号令)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保留4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24 号令)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24 号令)第二十四条“企业
2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留6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24 号令)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1、事责任。”保留7未上报房产权属登记资料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 24 号令)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保留- 9 -8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保留9不按规定条件或标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
22、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
23、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保留10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
24、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号)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保留11擅自将已经
25、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的处罚建设监察大队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 年 5 月 31 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保留12 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监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 年 5 月 31 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