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版本号:2016 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办理指南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力编码:JS020000WS-XK-0004-001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相关联行政服务适用的申请主体:应由区卫计局发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受理地点:东亭府北路 16 号区卫计局 207 室行政许可科、锡州中路 8 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号厅区卫计局窗口受理时间:上午 9:0011:30 下午 1:005:00咨询电话:0510-88702881法定办理时限:60 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 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
2、划生育局责任处室: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是否收费:不收费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服务) 。本指南载述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的具体规定,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需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无锡市锡山区卫计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88702195。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 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2: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3、(试行)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事项审批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2: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和相关专业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得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审批的程序及相关工作: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及其副本;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一览表及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 房屋设置流程图;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和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
5、申请人应:1:根据要求当场更正错误的材料;2: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及时补正申报材料。审查审批部门应:1:卫生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核查。2: 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15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或提交上级部门决定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6、告知申请人。2: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3:对于已办结的该许可事项,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5个工作日内重要提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除获取本许可以外,还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等许可(准入)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1:为非本部门许可对象;2: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执业尚未具备应有的设备设施、设备、场所、人员;3:未详细阅读办事指南和查阅示范文本,材料明显不全就急于申请。流程图申请资料预审符 合 不符合不符合资格 符合资格,但资料不全申请人补全后提出申请织资料审核、现场审核 (15 日)同
7、意 不同意分管局长、局务会批准(5个工作日) 可以整改公示(5 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不予受理 书面通知 补全窗口制证发证不予许可,资料归档 不予许可,退表附录 A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设定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发母
8、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3: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4: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在本
9、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事项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1: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2: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日内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
10、术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附录 B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锡山区卫计局网站“公共服务” 栏目下载)http:/ (章)法定代表人 (章)登记号 机构性质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批准文号 字 ( ) 第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 表 说 明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 按照卫统发(1991)第 6 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 医疗保健机构简
11、况 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 4。6、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法定代表人 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7、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 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8、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 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服务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9、 人员情况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0、 人员情况 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1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 设备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