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r1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採購案二期程招標辦法一、本採購案(招標案號:LP5-102072)分為二個期程辦理。投標商得選擇參加第一期程或第二期程投標。二、投標期程及注意事項:第一期程:(一) 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第一期程截止收件時間參加投標。(二) 廠商應投報全區,本( 第一)期程不接受廠商投報單區。(投標區別詳投標須知第五條)(三) 任何廠牌、型號之產品欲參與本案者應於本(第一) 期程參加投標,並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規格資料供審核。(四) 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項次之投標,限報列 1 個廠牌,型號最多以 2個為限,否則不予接受,該項次不合格。投標廠商各項次均報列超過 1 個廠牌或超過 2 個
2、型號者,為全案不合格標。(五)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格之廠商得參加決標之減價、比減等程序。(六) 投標廠商於本期程參加投標應準備之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十條。(七) 本 (第一)期程採最低標決標, 決標程序詳投標須知第十三條。第二期程:(一) 第二期程之招標,廠商得投報全區,或投報單區(最多以投報 8 區為限) ,並於第一期程採購決標後再公告。投標區別詳投標須知第五條。參加第一期程投標並已得標( 或併列得標)之廠商不得參加本(第二) 期程之投標。(二) 第一期程決標項目及廠牌、型號即為第二期程之採購項目,第二期程之投標廠商不得報列非屬第一期程決標項目及廠牌、型號之產品。第一期程採購各項之決標金額即為本(
3、 第二 )期程採購之決標金額,投標廠商僅得就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第一期程決標金額及對應之廠牌、型號中擇適合者投標( 跟進) ,不得報列公告之決標金額以外之價格及非屬第一期程所公告之廠牌、型號。第一期程決標項目之決標價格及合格廠牌、型號,俟決標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另行以招標文件修正書之方式公告。(三) 投標廠商依公告之第二期程截止收件時間參加投標。(四) 第一期程決標項目之決標價格及合格廠牌、型號為本(第二) 期程招標之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另行以招標文件修正書之方式公告。欲參與本( 第二 )期程之投標廠商得於第二期程公告後,再行購買本案2-r1之招標文件。曾於第一期程購買招標文件之廠商欲參加本(第
4、二) 期程投標者,得免費領取公告之招標文件修正書及補充資料,並得於臺灣銀行網站(網址:http:/.tw) 首頁右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共同供應契約公告事項招標資訊、開標作業、決標作業後直接下載。(五) 本 (第二)期程投標廠商應備妥押標金及投標文件參加投標,押標金依投標須知第九條之規定辦理,投標廠商參與本期程投標,應準備之文件如投標須知第十條,並應詳實填寫第二期程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第一期程決標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另行公告提供) 後依序裝訂,以利審查。投標廠商之答標單及規格文件,得以投標廠商規格證明書審查表及投標廠商規格證明書取代之,並依前項公告補充之規定辦理。(六) 本 (第二)期程投標廠商之
5、投標文件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即決標予該商,不適用投標須知第十三條之程序。本案俟二個期程招、決標作業全部完成後一併上網公告接受訂購。3-r1招標案號:LP5-102072臺灣銀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各 機 關 、 學 校 辦 理 103 年 度 印 表 機 、 掃 描 器 、 不斷 電 系 統 及鍵盤、影像、滑鼠(KVM)電腦切換器( 以下簡稱電腦週邊設備用品)集中採購投標須知一、訂約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 。二、適用機關: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6、基金監理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科技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福建省政府、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中央選舉委員會暨所屬委員會、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
7、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等。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桃園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嘉義市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臺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非適用機關:本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均稱為非適用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立約商同意接受
8、非適用機關之訂購後,則其權利義務適用本契約有關規定。但契約期間立約商因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事由,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不得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4-r1購。三、品名:詳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商品項目表(如附件一一) 。 第一組:印表機第二組:掃描器第三組:不斷電系統第四組:鍵盤、影像、滑鼠(KVM)電腦切換器預估採購數量:各機關訂購前案(LP5-101090)電腦週邊設備用品之各項數量統計表(如附件一 二)供參考,俟簽約後由適用機關視實際需要斟酌訂購。四、規格:詳各項電腦週邊設備用品規範書及答標單(如附件二) 。本案允許廠商提供依法令得輸入臺地區之大陸地區產品。五、招標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區複
9、數決標,共分下列 21 區;投標廠商僅得就全區或單區二者擇一投標,若選擇報單區者,最多限報 8 區(註:8 區所報項目均應相同)。(一) 單區 : 1.基 隆 市 2.新 北 市 3.臺 北 市 4.桃 園 縣 5.新 竹 縣 (市 ) 6.苗 栗 縣 7.臺 中 市 8.彰 化 縣 9.雲 林 縣 10.南 投 縣 11.嘉 義 縣 (市 ) 12.臺 南 市 13.高 雄 市 14.屏 東 縣 15.宜 蘭 縣 16.花 蓮 縣 17.臺 東 縣 18.澎 湖 縣 19.金 門 縣 20.連 江 縣全 區 : 以上全 國 各 縣 市 (含 澎 湖 縣 、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二
10、) 投 標 廠 商 應 依上述原則選擇地區投標, 惟 總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就 本 案 之 採購 , 僅 能 投 一 標 , 否 則 , 其 所 投 之 標 不 予 接 受 。(三) 每一採購項次之全區得標廠商(即廠牌)家數上限,另請參閱本投標須知第十三條決標規定。(四) 每一採購項次之單 區 之 得 標 廠 商 不 限 家 數 。(五) 單項以一個價格(底價以內之合格最低價) 決標,各區之決標價格均相同。惟 報 價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之 情 形 , 投 標 廠 商 提 出 說 明 如 經 認 定尚 非 完 全 合 理 , 經 洽 廠 商 提 出 差 額 保 證 金
11、者 , 俟 廠 商 於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繳妥 後 再 行 決 標 。(六) 機關僅得在其所在縣市地區內或全區之立約商中擇一訂購,立約商亦僅能 於 其 決 標 區 域 內 接 單 交 貨 , 不 得 跨 區 訂 購 、 交 貨 。 惟如適用機關所在地區及全區均無得標廠商,適 用 機 關 得 就 近 擇 區 徵 得 立 約 商 同 意後 訂 購 , 運 費 由 機 關 與 立 約 商 另 行 議 定 。(七) 投 標 廠 商 應 於 投 標 文 件 內 列 明 投 標 之 地 區 別 並 須 於 外 標 封 上 註 明 。5-r1另 請 參 閱 本 投 標 須 知 第 十 三 條 決 標
12、規 定 。六、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投標廠商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如下: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一)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營業,依法納稅,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廠商。大陸地區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二) 投標廠商應附之資格文件如下:1.臺灣銀行採購部印製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投標廠商填列投標廠商聲明書之欄位時,應特別注意附註 1 規定。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13、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 392 條核發之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為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發給之證明書;廠商亦得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同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若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
14、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得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據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者,臺灣銀行採購部不予接受,本項審定為不合格。)3.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6-r1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
15、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代之。4.投標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期限內之證明。如電機電子工業團體、電腦或事務器械商業團體等之會員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注意: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附上述第 14 項文件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七、澄清與解釋(一) 投標廠商須審慎詳閱招標文件,充分瞭解可能影響其報價
16、成本之招標條件及需求。倘發現本招標文件有矛盾或有疑問之處,應於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面頁所列廠商對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前以書面提請澄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答復投標廠商之問題。(註:對於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招標規格部分,廠商如有建議或要求澄清請依商品規格資料建議表(如附件四)填列)(二) 在招標文件內,對同一問題之敘述如有不同之處,視為附加供應範圍及在意義上作補充。當相同問題在不同部份之敘述明顯矛盾時,投標廠商可在投標階段,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要求澄清。(三) 前述以書面提請澄清者,廠商得先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另於傳真同一日將書面資料郵遞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資料與傳真之內容應一致;其有異時,
17、以前者為準。(四) 採購案如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另行公告之。八、領取投標文件投標廠商得自本案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購買(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或以郵購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請註明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寄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 ,地址: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7 樓)或電子領標( 電子領標網址: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廠商當面洽購者,應以現金支付招7-r1標文件費用;廠商若採郵購方式領取招標文件者,應以郵政現金袋支付郵購招標文件費用;廠商若採電子領標,請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18、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另廠商若採電子領標,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本案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查閱電子招標文件所需軟體及硬體設備系統需求,建議如下:1.硬體配備最好是 586 以上等級之個人電腦,配置 32MB 以上之記憶體,有軟式磁碟機。 2.作業系統建議使用 Windows 98。需有文書處理軟體,如 Microsoft Word。瀏灠器軟體可以是 Netscape Communicator 4.X 及以上的版本,或是 Internet Explorer 4.0 以上的版本。(二) 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三)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
19、收件日止,電子領標之投標廠商可至下列處所公開閱覽電子招標文件之書面文件:臺 北 市 武 昌 街 1 段 45 號 3 樓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招 標 文 件發 售 室 。(四) 電子領標廠商應將電子領標憑據檔案(.tkn 檔)存入光碟片或磁片中,並將該光碟片或磁片放入投標標封內,以利檢驗,除此之外,廠商亦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內領標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投標標封內供檢驗。九、押標金(一) 投 標 廠 商 應 於 投 標 截 止 期 限 前 繳 交 押 標 金 。 投 報 全 區 者 押 標 金 一 律 新 臺 幣75 萬 元 。 投 報 單 區 者 ,
20、 每 區 均 須 繳 交 押 標 金 , 各 區 均 為 新 臺 幣 3 萬 元 , 即投 報 1 區 新 臺 幣 3 萬 元 , 投 報 2 區 新 臺 幣 6 萬 元 , 投 報 3 區 新 臺 幣 9 萬 元 ,以 此 類 推 , 最 多 以 投 報 8 區 為 限 。(二) 押標金繳納方式1.投標廠商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 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
21、8-r1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押標金,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2.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 由 其 他 銀 行 以 匯 款 辦 理者 , 請 註 明 解 款 行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 收 款 人 帳 號 :236-031-001531, 收 款 人 戶 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附言 : LP5-102072 案 押 標 金 。投標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
22、行匯款等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2-2314-9701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押標金繳交之查核處理。3.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 填 寫 受 款 人 者 , 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為 受 款 人 。4.押標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一,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五二。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
23、式如附件五三,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五 四。5.押標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6.押標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 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其內容並應與所附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五五之實質內容相符。投標廠商必須確保所繳納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正本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臺灣銀行採購部。7.押標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
24、保9-r1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之內容並應與所附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五六或 押標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五七之實質內容相符。投標廠商必須確保所繳納之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正本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臺灣銀行採購部。8.押標金非以現金繳納者,除另行繳納者外,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封套內檢送。押標金單據附於投標文件檢送者,請另置於一單獨之封套內,並於封套上明顯標示內附押標金 ,再與其他投標文件一併密封。9.
25、分區投標廠商之押標金得依其所投標之區別,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繳交之金額者,應為所投標之各區應繳押標金之和。(三) 押標金有效期限及發還情形1.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至少長 30 天。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2.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除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外,應予無息發還。(1)未得標之廠商。(2)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 3 家而流標。(3)臺灣銀行採購部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4)廠商投標文
26、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5)投標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滿,且拒絕延長。(6)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7)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3.分區投標廠商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區別分別發還之。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4.廠商押標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廠商要求之方式辦理,由第三者代投標廠商繳納者,亦同:10-r1(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
27、(扣除匯款費用)發還。(2)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且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還繳納人。(3)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4)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5)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6)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四) 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1.除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2)投
28、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摽。(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請注意投標須知第十、( 一)2 條末段規定)(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6)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7)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附 記 : 主 管 機 關 已 有 認 定 之 情 形 如 下 , 如 有 其 他 認 定 情 形 ,請 查 察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1.廠 商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即 本 投 標須 知 第 十 一 、 (二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或 第 50 條 第 1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 第 7 款 (即 本 投 標 須 知 第 十 一 、(三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至 第 5 款 、 第 7 款 )情 形 之 一 ,或 其 人 員 涉 有 犯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87 條 之 罪 者 。 (行 政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89 年 1 月 19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89000318 號 函 、 92 年 11 月 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200438750 號 函 、 96 年 5 月 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60008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