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上)薛 军上传时间:2004-3-12 一、引言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引发了学界不同层次的学术争论,其焦点之一为民法典的基本结构设计。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民法理论体系的展开与民事立法的整体规划,民法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出发点而提出了各自的民法典结构设计方案。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安排应该借鉴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在必要时加以适当调整。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反对中国民法典在大结构上采用潘得克吞体系,而主张采用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所创立并且在近代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法学阶梯式结构,在此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吸收潘得克吞体系的合理成分。(注:关于梁慧星教授与徐国栋教授的主张,以及相关的学术评论,可参见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编纂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上述两种学术主张分别体现在他们各自主持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草案中。由于两种方案的差别主要在于对潘得克吞体系的不同态度,因此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的讨论主要是围绕着对潘得克吞体系的借鉴、批评而展开。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