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事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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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事假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杜绝各种以病假为由从事其它业务而长期不上班的现象,同时真正维护病、伤人员权益,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 病、伤假审批程序1、若不需住院,请假人必须持规定医院(嵩县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正规医院日常用药的发票,写出书面请假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定期审批备案。自批准之日起方可休假冶疗;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自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2、若需住院治疗,请假人必须持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填写嵩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审批表,按第一条第1 款规定办理手续,方可住院治疗。并需公司加盖公章。3、对特殊或重大疾病的职工若需挂名冶疗,需填写嵩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审批表,按第一 条第1款办理手续4、若遇急诊不能办理手续的,待住院后3日内按本规定补办病假手续。第三条 病假工资及病假审批权限1、病假审批权限(1)15天(含15天)以下的病假,生产单位由矿长签字审批,行政部室由主管副总签字审批。(2)15天以上30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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