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的设置及基本条件 各地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及医疗科室的设置是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中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内容,既要考虑该地区政治、人口、经济及地理条件等各种因素,还要视医院的性质予以合理安排。病理科是一个专业性强、技术含量和业务要求很高的科室,其设置和基本条件均应有严格的要求。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浙江省医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现有和新建病理科的设置制定相应的规范。第一节 病理科的设置(1)一级各类医院及二级中医、口腔、传染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等医院原则上不要求设立病理科。(2)三级各类医院及二级综合、中西医结合、肿瘤、儿童及妇产科专科医院具备条件者可设立病理科。(3)虽属上述级别医院,但年病理检查例数少于2 000例(不包括细胞学)者,原则上不宜建立病理科。海岛等偏远地区的医院虽不符合上述设科条件,但因交通条件的限制确实需要单独设立病理科者,应经省病理质控中心论证并考核,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设立。(4)未设立病理科的医院,其病理诊断任务由邻近的二级以上医院病理科承担,或根据地